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儀器設備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儀器設備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三級管理體制。校國有資産管理辦公室是學校一級管理職能部門;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單位,為二級管理職能部門;各學院、各部門是儀器設備的具體管理與使用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購置、使用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達到“優化配置,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目的。
第四條 各單位應選派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業務能力的本校在編職工擔任所屬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員(下統稱管理員),管理員不得頻繁變更。各單位要加強對管理員的培養,關心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第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每四年總結評比一次,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與評優(先)、晉升、晉級挂鈎。對于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管理混亂、甚至丢失,或因違反規章和操作規程而引起儀器設備損壞、甚至發生重大事故者,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嚴格按照年度購置計劃和實驗室建設規劃執行。
第七條 凡單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為大型儀器設備,大型儀器設備購置前必須填寫《江蘇大學大型儀器設備論證書》,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研和選型論證。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應嚴格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強設備采購的透明度,以提高經費投資效益。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儀器設備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一)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儀器設備,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
(二)單價雖不足800元,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數量較大且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
(三)自制或用其它經費(含課題經費、自籌經費等)購買的儀器設備,凡符合上述規定的,亦列入其中。
(四)接受捐贈的儀器設備比照市場同類儀器設備價格或有關憑證入賬。如市場沒有參照物可估價入賬。
第十條 儀器設備入帳時,按購置的實際成本入帳,含購置附加費、安裝費、調試費、運雜費等。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的分類按教育部“高等學校固定資産分類目錄”執行。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購置到校後,一般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必要時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将派員參加。驗收的内容包括:
(四)附件及随機資料(裝箱單、合格證、說明書等)是否齊全。
驗收過程中須做好驗收記錄,如實填寫《江蘇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報告》。
凡進口儀器設備,開箱時須由市檢驗檢疫局人員參與進行商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箱。
對驗收不合格的産品,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報告,并協助辦理退貨及索賠手續。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的建帳單位為學校有正式建制的基層單位(即使用單位)。儀器設備辦理賬務登記時使用單位管理員登錄儀器設備管理網站建賬。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審核,國資辦加蓋"國有資産管理專用章"後,财務處方可報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儀器設備的保管及賬務處理的全部工作,及時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的增減進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五條 新購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編号,單位管理員應及時規範地将統一制作的标簽粘貼到相應的儀器設備上,以便統一管理。
(一)确保重點原則。設備使用過程中首先确保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其次滿足其它需要。
(二)資源共享原則。全校的儀器設備實行資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凡共用性強、使用率不高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重複購置。
(三)勤儉辦學原則。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精打細算,能修舊利廢的不再添新,能節約使用的不要鋪張浪費。
(四)有償使用原則。大型儀器設備在使用前必須先交費後使用(具體詳見《江蘇大學大型儀器設備共享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力争做到“以機養機”。
第十七條 為保證帳帳、帳物相符,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與财務處(國資辦)每年至少對帳一次,與各單位每年核對一次,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凡校内工作人員離校、離崗,應主動到本單位管理員處辦理财産歸還手續,由本單位管理員出具證明後,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蓋章後方可辦理離校(崗)手續。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管理員因工作變動,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國資辦、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并重新委任新的管理員,報國資辦、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若因管理員變動,所在單位未能及時安排接任的管理員,或沒有辦交接手續而引起的後果,由該單位領導負責。
第二十條 對大型儀器設備實行“專人負責、開放運行、資質操作、有償使用、網絡管理”,實現資源共享,以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大型儀器設備所在單位具有設備的管理權和優先使用權,但要制定開放方案,逐步實行網上預約,開放使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儀器設備技術管理工作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其考核辦法詳見《江蘇大學實驗室管理績效考核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凡大型儀器設備在交付使用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将設備的有關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整理成卷交校檔案館保存。使用單位若需借閱可到校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要認真填寫《江蘇大學大型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記錄》。
第二十三條 切實加強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建立制度,加強防範,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儀器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和校驗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教職工自行維修儀器設備,但在拆修前要熟悉儀器設備的結構、原理、線路等情況,如沒有把握,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儀器設備無法修複或性能下降等不良後果。
第二十六條 對維修經費較高的,報修單位要書面報告損壞原因,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核實後安排修理。
第二十七條 在質保期内的儀器設備發生故障,管理人員應及時與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取得聯系,妥善處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校内儀器設備的借用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方可進行。但必須保持完好,按時歸還。必要時借出部門應詳細介紹使用方法或派技術人員随機操作。
第二十九條 儀器設備借出校外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管理。由使用部門在借用單位介紹信上簽署意見,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借出。
第三十條 借出校外的儀器設備歸還時要檢查完好狀态,損壞須賠償。學校視具體情況向借用單位收取一定儀器設備使用費,使用費按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和檔次協商決定,費用由校财務處收取,并納入當年的設備購置費。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口儀器設備禁止外借。
第三十二條 儀器設備存在下列情況時可以進行調撥:
(一)由于某種原因造成儀器設備使用率不高或閑置不用而校内其他單位急需的,可在校内調撥使用。
(二)因教學和科研計劃變動,儀器設備閑置不用,校内又無其他單位需要,但在校外能發揮作用的,可向校外作有償、部分有償調撥或捐贈。
第三十三條 校内調撥可以是原使用單位主動提出調出或是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直接調撥。調撥時,由調入調出雙方管理員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辦理調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凡儀器設備校外調撥,均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查,國資辦審核後由分管校長批準,方可辦理調出手續,并作相關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管期内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校外調撥,必須由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查,國資辦審核後,經校長批準并辦理向海關申請監管變更或補交稅款等手續後,方可辦理外調手續。
第三十六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處置工作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方針,修舊利廢,使儀器設備發揮最大效益,杜絕國有資産流失,保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等正常運轉。
第三十七條 凡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一)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無法彌補,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儀器設備使用年久或服役期滿,性能下降而無法改進的。
(三)儀器設備由于長期使用,腐蝕嚴重,繼續使用易發生危險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進行維修、改造不經濟的。
(五)被國家列入淘汰産品的。
第三十八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邀請相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使用單位的管理員填寫《江蘇大學固定資産報廢(損、失)審批表》,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按國有資産報廢處置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留用或處理。回收時原則上按整機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況需自行處理或留用的須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
第四十條 處置報廢的儀器設備殘骸,按照“公平、公正,多收殘值”的原則進行,報廢設備的殘值如數上交學校财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從中截留。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