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和加強我校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實驗廢棄物污染危害環境,維護環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随着我校實驗室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增加,實驗室廢氣、廢液、固體廢棄物等的排放和污染問題日益凸現,必須重視和加強實驗室排污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機溶劑、含重金屬化合物、廢酸、廢堿等危險廢物的排放管理。
第三條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驗室應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産生。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時,應與防治污染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對使用量小的化學試劑、藥品,鼓勵實驗室之間建立交換共享機制,盡可能減少試劑和藥品的重複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
第六條各相關院、單位定期登記本單位實驗室使用的各類試劑、藥品的種類和數量,并存檔備查。
第七條各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對有關教學、科研人員的環保教育和培訓,科學有效地開展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
第八條教師必須對進入實驗室做實驗的學生進行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教育,做出示範,提出具體要求,使學生了解實驗室的規章制度,了解各種藥品、試劑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做到安全作業。
第九條為防治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各實驗室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物的産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
第十條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别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新化學廢物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使用化學藥品、試劑的實驗室,必須配備回收裝置,将實驗後的化學廢液、固體廢棄物分類收集。嚴禁将實驗産生的可能污染環境的廢液、廢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十二條不得将危險廢物(含沾染危險廢物的實驗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實驗用的動物屍體應送交動物中心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和包裝物必須有表明廢物形态、性質的識别标志。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裝。
第十四條接觸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器皿、包裝物等,必須完全消除危害後,才能改為他用或廢棄。
第十五條各相關院系、單位應明确分管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并落實專人定期将本單位實驗室産生的危險廢物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接受單位處理。禁止将廢棄化學藥品提供或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把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計劃,做好統一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污染物産生頻繁的實驗室,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報告機制,并配備應急設備,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對在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或成績突出的個人及單位,學校給予表彰獎勵;對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實驗室,根據情節輕重和後果嚴肅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處罰,并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