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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江蘇大學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我校儀器設備按"統一歸口,分級領導,管用結合"的原則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校國有資産管理辦公室為學校一級管理職能部門;校設備管理處是我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單位,為二級管理職能部門;各學院、各部門為儀器設備的行政管理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各單位分管領導應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按各自的權限、職責對所屬單位的儀器設備安全完好負責,管好用好現有儀器設備。
  第三條 各學院、各部門應選派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業務能力的本校正式職工擔任所屬基層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員(即資産管理員,下統稱管理員),管理員不得頻繁變更。管理員負責本單位所有儀器設備的保管及帳務處理的全部工作。儀器設備的所有賬務均需由管理員憑工作圖章辦理(該章由國資辦統一刻發)。
  各單位領導要加強對管理員的培養,關心并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使他們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切實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應堅持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方針,提倡研制和改進教學、科研儀器,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學術水平和辦學效益。對研制人員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學校每兩年總結評比一次,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與評優(先)、晉升、晉級挂鈎。對于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管理混亂,或因違反規章和操作規程而引起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等重大責任事故者,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章 儀器設備的範圍、計價和分類

  第六條 範圍 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儀器設備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1、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專用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設備,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
  2、單價雖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批量金額較大(一次批量達20台、件,金額在5000元及以上),且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
  3、有些儀器設備全校比較稀缺,學校認為應列入固定資産的。
  4、自制、外贈或用其它經費(含課題經費、自籌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凡符合上述規定的,亦列入其中。
  第七條 計價 儀器設備入帳時,按原價入帳,含購置附加費、安裝費、調試費、運雜費。原有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作增值或減值處理。
  1、因技改擴充功能而增加費用的,按增值處理。
  2、另購配套件、附件、計算機增配的各種芯片、卡、闆等,作增值處理。
  3、原有儀器設備因毀損、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時應作減值處理。
  4、儀器設備大修費用從儀器設備日常維修費列支,但不作增值處理。
  第八條 分類 凡列入教育部《固定資産分類目錄》的儀器設備,按目錄規定分類屬于本辦法管理的大類有:03儀器儀表 04機電設備 05電子設備 06印刷機械設備 07衛生醫療器械 08文體設備 09标本模型 10、工具、量具及器皿 14、行政辦公設備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與建帳

  第九條 建立嚴格的驗收制度。常規量小(總值小于10萬元)的儀器設備的購置到校後,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驗收;批量在10萬元(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到校後,由使用單位和設備處共同驗收;貴重儀器設備(單價在10萬元及以上,批量總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的驗收,先由人使用單位組織技術驗收,後由設備管理處牽頭,組織校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校級驗收。
  進口屬強制性商檢的儀器設備,開箱時須請市商檢局參與。
  驗收的内容包括:數量、規格型号、性能指标、附件、随機資料(裝箱單、合格證、說明書等)。
  驗收過程中須作好驗收記錄,認真填寫好《江蘇大學儀器設備技術驗收報告》;需要進行校級驗收的,驗收結束後要填寫《江蘇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小組驗收報告》。
  對驗收不合格的産品,使用單位須在一周内交訂貨部門處理,并協助辦理退貨及索賠手續。
  第十條 對經批準由使用單位自行采購的儀器設備的驗收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學校購置的儀器設備,不分經費來源,産權歸學校所有,均需通過本單位管理員到設備處辦理固定資産登記、建帳手續。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辦理帳務登記時,管理員必須持專用圖章、發票、固定資産登記卡、驗收單及驗收報告等到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處在驗收單上加蓋"江蘇大學固定資産建帳專用章",國資辦加蓋"國有資産管理專用章"後,财務處方予報銷。
  儀器設備的建帳單位為學校有正式建制的基層單位(即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各學院、各部門的國資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儀器設備分戶帳,并實行計算機管理,及時對本單位的儀器設備的增減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使用原則與常規管理

  第十四條 設備使用原則
  1、确保重點原則。設備使用過程中首先确保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其次滿足其它需要。
  2、資源共享原則。全校的儀器設備實行資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凡共用性強、使用率不高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重複購置。
  3、勤儉辦學原則。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精打細算,能修舊利廢的不再添新,能節約使用的不要鋪張浪費。
  第十五條 建立對帳制度。為保證帳、帳相符,帳、物、卡相符,設備處與财務處(國資辦)每年至少對帳一次,與各學院、各部門每年核對一次,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的編号。新購儀器設備,由設備處依據教育部《固定資産分類目錄》實行計算機管理,統一編号、建卡。使用單位管理員應及時制作統一的标簽粘貼到相應的儀器設備上,以便管理。
  第十七條 财産清退。凡校内外工作調動及離退休人員離崗,應主動到本單位設備管理員處辦理财産清退手續,由本單位管理員出具證明後,到設備管理處蓋章後方可辦理離校(崗)手續。
  第十八條 管理員交接。使用單位管理員因工作變動,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國資辦、設備管理處,并重新委任新的管理員,由國資辦更新工作圖章,新、舊管理員先自行交接,确認無誤後,由該單位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後,到設備管理處辦理相應的調動、轉移手續。
  若因管理員變動,所在單位未及時安排接任的管理員也沒有辦交接手續而引起的後果,由該單位領導負責。
  第十九條 對貴重儀器設備實行"專人負責、開放運行、資質操作、網絡管理",實現資源共享,以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貴重儀器設備所在學院、部門具有設備的管理權和優先使用權,但要制定出開放方案,放到校園網上,逐步實行網上預約,開放使用,其管理辦法詳見《江蘇大學貴重儀器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條 加強對貴重儀器設備進行效益評價,每年進行一次,并将結果向全校公布。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學校要進行表揚與獎勵,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學校要減少投入或不投入,其評價辦法詳見《江蘇大學貴重儀器設備年度效益考核辦法(試行)》。
  第二十一條 貴重儀器設備的檔案管理。凡貴重儀器設備在交付使用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将設備的有關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整理成卷交校檔案館保存。使用單位若需借閱可到校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要認真填寫《江蘇大學貴重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切實保證儀器設備的安全,建立制度,加強防範,定期檢查,嚴防在操作過程中發生觸電、失火、爆炸、中毒和儀器設備損壞等,杜絕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設備管理人員要根據儀器設備不同的環境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光、防熱、防震、防雷、防鏽、防蝕等項工作,經常檢查,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四條 應加強對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筆記本電腦等儀器設備的管理,防止公物私化。

第五章 儀器設備的維修

  第二十五條 單價在5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的維修,原則上由使用單位自行解決;5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的維修,使用單位應填寫《江蘇大學設備維修申報單》,提請設備管理處予以解決。
  第二十六條 自行維修的維修人員在拆修前要熟悉儀器設備的結構、原理、線路等情況,如沒有把握,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儀器設備無法修複或性能下降等不良後果。
  第二十七條 在修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儀器設備的損壞是由于操作不當,人為損壞,維修人員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彙報。
  第二十八條 貴重儀器設備的報修,需詳細說明損壞原因,由設備管理處核實并安排修理。
  第二十九條 在保修期間的儀器設備發生故障,管理人員應立即與設備管理處取得聯系,妥善安排處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借出

  第三十條 發揚協作精神,提倡互通有無,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校内儀器設備的借用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原則下方可進行。但必須保持完好,按時歸還。必要時借出部門應詳細介紹使用方法或派技術人員随機操作。
  第三十一條 儀器設備借出校外由設備管理處統一管理。由使用部門在借用單位介紹信上簽署意見,經設備管理處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後才能借出。貴重儀器設備外借須經分管校長同意後才能辦理外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借出校外的儀器設備應保證不壞,不影響性能精度,并按時歸還。學校須向借用單位收取一定儀器設備使用費,使用費按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和檔次協商決定,費用由校财務處收取,并納入當年的設備費中。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口儀器設備禁止外借。

第七章 儀器設備的調撥

  第三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調撥對象:
  1、由于某學院或部門的儀器設備使用率不高或閑置不用而校内其他學院或部門急需的,可在校内調撥使用。
  2、因教學和科研計劃變動,儀器設備閑置不用,校内又無其他單位需要的,但在校外能發揮作用的,可向校外作有償、部分有償或無償調撥。
  第三十五條 校内調撥可以是原使用單位主動提出調出或是校設備管理處直接調撥。調撥時,由調入調出雙方固定資産管理員到設備管理處辦理調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凡儀器設備校外調撥,均由設備管理處審查,國資辦審核後由分管校長批準,方可辦理調出手續,并作固定資産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監管期内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校外調撥,必須由校設備管理處審查,國資辦審核後,經校長批準并辦理向海關申請監管變更或補交稅款等手續後,方可辦理外調手續,否則不得外調。

第八章 儀器設備的報廢

  第三十八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處理工作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方針,修舊利廢,使儀器設備發揮最大效益,杜絕國有資産流失,保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等正常運轉。
  第三十九條 凡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無法彌補,不能正常使用的。
  2、儀器設備使用年久或服役期滿,性能下降而無法改進的。
  3、儀器設備由于長期使用,腐蝕嚴重,繼續使用易發生危險的。
  4、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進行維修、改造不經濟的。
  5、被國家列入淘汰産品的。
  第四十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校設備管理處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使用單位的管理員填寫《江蘇大學固定資産報廢(損、失)審批表》,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報校設備管理處審核、國資辦審批後方可報廢。
  第四十一條 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由設備管理處統一回收、處理,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擅自留用或處理。回收時原則上按整機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況需自行處理或留用的須經設備管理處批準。
  第四十二條 處置報廢的儀器設備殘骸,應堅持"公平、公正,多收殘值"的原則,由設備管理處會同國資辦、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報廢設備的殘值如數上交學校财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從中截留。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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