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财産的責任感,避免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損壞和丢失,以保證教學、科研等項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賠償界限
第一條 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
1、損壞、丢失的,應全額或加倍賠償:
2、不服從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緻損。
4、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
5、未經批準,擅自将儀器設備攜出實驗室造成損壞或丢失。
6、與生活密切相關,屬個人保管、使用的便攜儀器設備因保管不當造成丢失。
7、對珍稀标本或進口稀有儀器設備主觀上不重視,引起損壞或丢失的,應加倍賠償。
第二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丢失,經過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可不賠償:
1、在儀器設備檢修、試運行等操作過程中,因不可預見的緣故引起的儀器設備的損壞。
2、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質量問題,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損壞。
3、由于停電、停水、電壓波動、外接電源故障等客觀原因造成意外損壞。
4、已有防範措施,經保衛處确認屬外盜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儀器設備的損壞。
第三條 屬于以下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丢失,在确定賠償額度時,可酌情減少賠償:
1、按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确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
2、一貫遵守規章制度,愛護儀器設備,發生事故後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第四條 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事故,應根據各人在事故中責任大小,分别給予适當的批評和處分,并分擔賠償費。
第五條 賠償價值的計算
1、損壞丢失零配件的,隻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複的,隻計算修理費;
3、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計損失價值;
4、損壞丢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并減除殘值計算,特殊情況可按現價合理議價計算。
二、賠償費的審批
第六條 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丢失事故,使用單位應主動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設備管理處。如屬被盜,應同時報告保衛處。一般事故(損失金額在500元以下)由實驗室及所在單位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及時處理。重大事故(損失金額在500(含)以上)應保護現場,由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專案處理。
第七條 賠償處理權限
1、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下的由實驗室主任審批并報設備管理處備案;
2、損失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由學院(部、處)分管設備負責人審批并報設備管理處備案;
3、損失金額在500-1000元的由設備管理處審批;
4、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由設備管理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長批準。
三、賠償費的收繳及賬務處理
第八條 經批準的賠償費,由學院(實驗室、部、處)及設備管理處根據金額的大小,決定一次賠償或分期賠償。由賠償人所在單位負責催款,校财務處負責收款。對無故拖延不繳者,學校可采取适當的行政措施。賠償費僅用于儀器設備的維修或新購。
第九條 因丢失、損壞事故,需核銷或變更固定資産原值時,應做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附則
第十條 對非固定資産的丢失、損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