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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校長獎學金評選辦法(試行)

江大校〔2017〕358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激勵學生勤奮鑽研、奮發進取,促進優良校風學風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校長獎學金由學校設立,是學校最高級别的獎學金。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金額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校錄取的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海外留學生。
  第四條  校長獎學金為每人10000元。當年的校長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學習優秀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金不兼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校學生獎貸基金工作領導小組是校長獎學金評定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校長獎學金評選辦法,領導評定工作。評審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和學生工作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紀委、教務處、财務處、審計處、校團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本科生校長獎學金、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定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學生工作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統籌負責。

  第四章  獎項設置
  
第七條  獎勵名額:
  1.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每年獎勵名額為50名。
  2.在籍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名額為25名。
  3.在籍海外留學生每年獎勵名額由海外教育學院自行确定。
  第八條  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品德優良,遵紀守法。
  2.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社會工作表現突出。
  3.當年被評為校三好學生标兵或校優秀研究生标兵,且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評選程序:
  1.各培養單位推薦校三好學生标兵、校優秀研究生标兵候選人(即校長獎學金候選人),按要求分别上報學生工作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2.學校評審工作小組對候選人進行終評,确定評選結果,并在學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校長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甯缺毋濫的原則。學生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生工作處或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進行反映,學生工作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應在受理後進行調查和審查,并在7日内作出最終處理意見,答複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所在培養單位。
  第十一條  已獲批校長獎學金的學生,如被發現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有違反校紀校規現象,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證書及獎金,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海外教育學院另行制定校長獎學金評選辦法,評選結果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本科生校長獎學金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研究生校長獎學金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江蘇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定條例和江蘇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大學校長獎學金評選辦法(試行)》(江大校〔2016〕7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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