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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

江大校〔2017〕356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綜合素質全面提高,鼓勵學生争先創優、發展特長、求實創新,以适應知識經濟時代對人才培養的需要,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對學生的德、智、體、美等方面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綜合考核,能較為準确、客觀地評價每一個學生,了解學校育人效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評價依據。
  第三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質(G1)、學習成績(G2)和素質拓展(G3)。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素質測評
  第五條 基本素質測評分為:思想修養、學習态度、身心素質、行為舉止、實踐活動等五個方面。
  第六條 上述五個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思想修養: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參加思想政治理論課學習及校、院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活動,自覺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修養。
  (二)學習态度:具有明确的學習目标,學習态度端正,勤奮刻苦,能夠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學、實踐活動,在學習中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水平和創新能力。
  (三)身心素質:具備穩定的心理素質,保持良好的學習生活狀态和精神面貌,人際關系和諧,具有較強的社會适應能力;身體素質良好,積極參加各種體育鍛煉和競賽活動,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标準》。
  (四)行為舉止:遵章守紀,舉止文明,言談得體,自覺執行高校學生文明行為準則,在同學中具有較好的個人形象,在校期間無處分記錄。
  (五)實踐活動:認真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實踐、實習任務,積極參加社團組織、志願服務、社會實踐以及各類科技競賽活動,通過實踐鍛煉提高自身的社會适應和競争能力。
  第七條 基本素質測評采取民主評議和班級測評小組、輔導員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其計算公式:
  G1=G′×60%+G″×10%+G″′×30%
  全班民主評議采用逐人評分制,滿分25分,該生得分總和平均值為G′。
  班級測評小組在輔導員指導下由班幹部和2名普通同學組成,負責對全班同學評議,其評議得分總和平均值為G″。
  輔導員根據該生一學年的綜合表現評分,其評分結果為G″′。
  班級測評小組根據計算公式,計算出每位學生的基本素質測評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優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學中的比例分别不超過30%和60%。
  第八條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基本素質總評為不合格:
  (一)五個方面考核多數評議為不合格者。
  (二)違反法律法規,已經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
  (三)違反校紀校規受處分者。
  (四)在學生公寓各項檢查評比中不合格者。
  (五)言行不當,給學校或集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者。
  (六)在素質拓展測評中弄虛作假,虛報成果者。

  第三章 學習成績測評
  第九條 課程學習成績(G2)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分。
  其計算公式為:G2=當學年平均學分績點×10
  學分績點在學年結束後直接從教務系統導出,為當學年學生所有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
  第十條 本學年若有測評範圍内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則視為該生的課程學習成績測評不合格。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425分及以上者(經學校批準學習其他語種者、特招生、藝術類的學生,已經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績的學生除外),二年級以上外語專業學生未通過專業外語四級考試者視為課程成績測評不合格。課程設計成績不合格視為課程成績測評不合格。
  第十一條 G2按學年計算,以其實際數計入總分。
  第十二條 因海外學習交流等情況辦理緩考且在評獎評優要求期限内成績未公布的學生,其測評課程以已有課程計算。

  第四章 素質拓展測評
  第十三條 素質拓展是指學生在本年度内通過各自特長、發揮創造精神而獲得的在科學技術、社會工作、文體活動等方面的成果。學校鼓勵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敢于冒尖,在規範的基礎上增加選擇。素質拓展測評采用加分辦法,分項累加,由此所得到創新成果累計得分(G3)最高為25分。各學院可根據以下加分條款酌情确定加分細則,須确保同年級同專業加分值标準統一。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成果加分。均以獲獎證書為依據,團體項目中排名第一的按最高标準加分,其餘參與人員按實際貢獻予以加分。
  (一)學科競賽
  學生參加教育部、教育廳等各級部門組織的學科知識技能競賽(具體學科競賽目錄和等級對應以教務處的文件規定為準),參賽和獲獎學生按照獲獎等級予以加分,具體如下:

競賽性質

省級三等獎
校二、三等獎

國家三等
獎省級二等獎
校一等獎

國家二等獎
省、大區一等獎

國際二等獎
國家一等獎
國際特、一等獎
挑戰杯特等獎
加分 1~2 1~3 2~4 3~5 4~8

  (二)課題研究與科技發明(以通過相應鑒定為準)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主持課題、申請并被受理或取得國家專利,可獲得相應的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主持省級以下課題或
申請發明專利并被受理

主持省級以上課
題或授權發明專利

申請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專利并被受理

授權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專利

加分 4 8 2 4

  (三)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著作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國内外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發表論文,均可獲得相應的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國家核心期刊
及以上刊物
一般公開發行
學術刊物
校、市、省
内部學術刊物

主編或合編
學術著作

獨著或合著
學術著作

加分 4~6 1~3 1 2~5 3~6

  第十五條 社會活動加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擔任學生幹部、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均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班級、院級0
學生組織幹部
校級學生
組織幹部
院級、校級社會
實踐先進個人
校級文明
宿舍、百佳宿舍成員
其他社會活動
加分 0~2 0~3 0.5~1.5 0.5,1 0~2

  以上加分均須有相應證明材料,并經學院測評領導小組審核通過。文明宿舍、百佳宿舍成員分數不累加。
  第十六條 文體競賽加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各類文體競賽活動并獲得獎勵名次,均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校級文體競賽 省級及以上文體競賽
加分 1~3,累計不超過5分 2~5,累計不超過7分

  第十七條 海外學習及出國類外語考試加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相關海外學習,或在出國類外語考試中獲得較好成績,可獲得相應加分,具體如下:

類别 參加在海外舉行的國際學術會議并做學術報告 參加在海外舉行的“三國三校”國際學術研讨會、參加本科生政府獎學金項目 赴海外進行學年(學期)交流學習 雅思6.0、托福79-84、新GRE290-309、GMAT580-599、德福3級、DSH   1級、法語TEF361-698、TCF300-379、日語等級考試3級、韓國語能力考試4級 雅思≥6.5、托福≥85、新GRE≥310、GMAT ≥600、德福≥4級、DSH≥2級、法語TEF≥699、TCF≥380、日語等級考試≥2級、韓國語能力考試≥5級 參加學校推薦的海外實習、實踐、帶薪實習項目
加分 3 1.5 1.5 1 1.5 1

  第五章 評審機構及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在每學年結束後進行。各學院設立學生素質綜合測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測評領導小組),各班設立班級測評小組。測評領導小組由3~5人組成,由學院黨委(總支)副書記任組長,學工辦主任、學院團委書記、輔導員為基本成員。測評小組聽取輔導員或班長的報告,監督測評過程并裁定測評過程中出現的異議。
  第十九條 各班級在進行基本素質(G1)測評時,由輔導員主持召開民主評議大會進行評議,具體分值核算由班級測評小組完成。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G2)測評由班級測評小組進行計算,計算過程及結果受測評領導小組監督審核。
  第二十一條 素質拓展(G3)的加分,由學生本人提供證明材料,報經院測評領導小組鑒定,并最終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會活動加分由任職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測評領導小組商定加分值。
  所有加分證明材料,由學院審核、彙總并保存一學期以上;所有加分應在學院内公示3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上述測評結果由班級測評小組核算彙總後,經學生本人簽名确認後,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作最後審定并公布。若有異議,應在測評結果公布一周内向學院測評領導小組提出,學院測評領導小組應在3日内做出處理。學生對學院處理仍有異議的,可在學院處理後3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生工作處提出複議,學生工作處應在一周内做出處理。此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六章 測評結果及其應用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學生綜合測評的最終結果(G)是基本素質測評總評得分、學習成績總評得分、素質拓展加分累計的總和,即G=G1+G2+G3。總成績取小數點後2位。
  第二十四條 測評結果作為每學年的獎勵評比、獎學金評審的主要依據。基本素質測評和學習成績測評作為獎學金評審依據,綜合測評結果作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審依據。學習成績測評不合格或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評獎評優。評上獎學金或先進個人榮譽的學生中,因海外學習交流等情況參加緩考有不及格課程的,取消獎學金、先進個人榮譽。
  第二十五條 學習成績測評不合格或基本素質測評不合格者,原則上取消本學年申請貸款、助學金的資格。特殊情況須報經學生工作處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等,測評結果可作為參考。
  第二十七條 綜合素質測評的結果還可作為評選優秀畢業生,向用人單位推薦等方面的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在進行綜合測評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并将具體方案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留學本科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由海外教育學院結合本辦法和留學本科生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大學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學工處〔2013〕16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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